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獦獠 gé liáo(仡僚、葛僚、僚、仡佬、仡佬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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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21:45: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獦獠 gé liáo(仡僚、葛僚、僚、仡佬、仡佬族)
(仡(gē)佬(lǎo)族,中国少数民族之一,人口579744人(2000年人口普查)。仡佬族历史悠久,商周至西汉时期的“百濮”,东汉至南北朝时代的“濮”、“僚”都与其先祖有渊源关系。“仡僚”、“葛僚”、“僚”、“仡佬”是隋唐以后,各个时期对他们的称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正式定名为仡佬族。)

古代对南方少数民族的称呼,亦以泛指南方人。《新唐书·南蛮》有记述:“戎、泸间有獦獠,居依山谷林菁,逾数百里。俗喜叛,持牌而战,奉酋帅为王,号曰婆能,出入前后植旗。”这里的“戎”指戎州,州治在今四川宜宾;“泸”指泸州,当年居住在那里的“獦獠”,已经演变成为今天的仡佬族。

相关文献
宋 米芾《寄薛郎中绍彭》诗之二:“ 怀素 獦獠小解事,仅趋平淡如盲医。”按, 怀素 为 长沙 人。
苏曼殊 《断鸿零雁记》第三章:“[吾]方谓三郎孤寒无依,欲驰书白夫人,使尔东归,离彼獦獠。”
《坛经·行由品》:“祖言:‘汝是 岭 南人,又是獦獠,若为堪作佛?’

典故
《六祖坛经》中的「獦獠」一辞。「獦」应是「猎」的俗字,「獠」是夷蛮之人,多以渔猎为生,「獦獠」意为田猎渔捕之獠,已大体接近文献本义。「獦獠」又读为「猎獠」,但解释上则应为「猎头獠人」(猎头之獠),而非「打猎獠人」。
所谓「猎头」仍指獠人长期存在的一种文化习俗,即猎取人头以祭祀神灵。大量文献资料都证明獠人长期存在猎头风俗。它既来源于发祭或血祭的巫术行为,也与头颅崇拜的原始文化极端心理有关,并为北方汉族土人所熟知,所以才将这一骇异可怕之习俗单独说出,以作獠人之特殊称谓,并引起了五祖的注意。
獦獠”辞义新解
敦煌写本《六祖坛经》中的“獦獠”究竟应当如何解释?《中国文化》先后刊发潘重规与蒙默先生两篇研究论文。潘先生以为“獦”应当是“獦”的俗字,獠是夷蛮之人,多以渔獦为生。“獦獠”意为田獦渔捕之獠人,田獦鱼捕与学佛道路背道而驰,因此才引出五祖弘忍和尚那关键性的一问:“汝是岭南人,又是獦獠,若为堪作佛?”蒙先生则认为僚人迟至晚唐五代尚无打獦习俗,“獦獠”当为“仡佬”的异写,不当读为“獦獠”,“獦”字只借其音葛而已。僚人于唐宋之世最为人贱,“獦獠若为堪作佛”,乃溅鄙视同禽兽之詈语也。
笔者以为《坛经》讨论“獦獠”能不能成佛,犹如讨论断绝一切善根的“一阐提”能不能成佛一样,是佛教史上有关佛性问题的一大重要公案,值得认真研究以求进一步澄清。故敢在潘,蒙两先生之说外,另为“獦獠”释义提一新解——“獦獠”仍当读为“獦獠”,殆指“獦头獠人”,而非“打獦獠人”。“獦獠”读为“仡佬”乃是后起义,其中另有一层文化习俗演变的曲折在。兹先引《魏书》卷一O一《獠传》如下:
獠者,盖南蛮之别种,自汉中达于邛笮,川洞之间,所在皆有。种类甚多,散居山谷,略无氏族之别,又无名字,所生男女,惟以长幼次第呼之。其丈夫称“阿謩”、“阿段”,妇人“阿夷”、“阿等”之类,皆语之次第称谓也。依树积木,以居其上,名曰“干栏”,干栏大小,随其家口之数。往往推长者为王,亦不能远相统摄。父死则子继,若中国之贵族也。獠王各有鼓角一只,使其子弟自吹击之。好相杀害,多不敢远行,能卧水底持刀剌鱼。其口嚼食并鼻饮。死者竖棺而埋之。性同禽兽,至于愤怒,父子不相避,惟手有兵刃者先杀之。若杀其父,走避,求得一狗以谢其母,母得狗谢,不复嫌恨。若报怨相攻击,必杀而食之。平常劫掠,卖取猪狗而已。亲戚比邻,指授相卖,被卖者号哭不服,逃窜避之,乃将买人捕逐,指若亡判,获便缚之。但经被缚者,即服为贱隶,不敢称良矣。亡失儿女,一哭便止,不复追思。惟执盾持矛,不识弓矢。用竹为簧,群聚鼓之,以为音节。能为细布,色至鲜净。大狗一头,买一生口。其俗畏鬼神,尤尚淫祀,所杀之人,美须髯者必剥其面皮,笼之于竹,及燥,号之曰鬼,鼓舞祀之,以求福利。至有卖其昆季妻孥尽者,乃自卖以供祭焉。铸铜为器,大口宽腹,名曰“铜爨”,既薄且轻,易于熟食。……

獠人之文化习尚,其特征约为这样九点:
(一)散居山谷,积木为楼,居不着地,楼名干栏;
(二)以铜鼓为贵,惟僚王有之,精于铸造,尤擅铸铜;
(三)习鼻饮;(四)葬俗特殊,竖棺而埋;
(五)嗜犬,杀父以狗谢母赎罪;
(六)报怨相攻,必杀而食之;
(七)不识弓矢;
(八)能纺织,有细布;
(九)畏鬼神,尤尚淫祀,所杀之人,美须髯者必剥其面皮,笼之于竹,及燥,号之曰鬼,鼓舞祀之,以求福利。

其中第七条不识弓矢,《北史·僚传》言之,《通典·边防典》亦言之,可证獠人确无狩獦习俗。而从干栏式居屋判断,亦足证獠人乃是水稻耨耕民族。故“獦獠”之“獠”不可能训为狩獦,此点蒙先生考之已详,姑且不赘。惟第九条述及之习俗最为令人骇异可怕,《北史·僚传》、《通典·边防典》俱有记载,不能不加以特别重视,而这正是我们要讨论的獦头习俗。
獦头即獦取人头,以为祭祀之用。屈原《招魂》:“魂兮归来,南方不可以止些;雕题黑齿,得人肉而祀,以其骨为醢。”这是最早提到岭南有獦头风俗的记载。广西西林普驮出土一西汉铜棺,四面及四角挂有八件铜制面具,象征死者生前曾是獦头勇士。可见獦取人头的习俗起源甚早。獦头往往出于仇杀械斗,通常又与食人习俗相联系。《魏书》所载第六条食人风尚即与报仇相攻有关。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一六七《岭南道饮州风俗下》:“僚子专欲吃人,得一人头,即得多妇”。“檀萃《说蛮》谓僚人相斗杀,得美须髯者,则剜其面,笼之以竹,鼓而行祭,竟以邀福”。陆次云《峒溪纤志》亦称“(獠人)报仇相杀,必食其肉,披其面而笼之竹,鼓噪而祭,谓可连福。”又乌浒人与僚习俗颇相近,实亦僚人中的一支。《墨子·鲁问篇》:“楚之南有啖人之国焉,其国长子生则解而食之,谓之宜第”。同书《节葬篇》:“越之东有核沐之国者,其长子生则解食之,谓之宜弟”。《后汉书·南蛮传》谓敢人国,“生首子辄解而食之,谓之宜弟,……今乌浒人是也。”李贤注引《南州异物志》:“乌浒,地名,在广州之南,交州之北,恒出道间,伺候行旅,辄出击之,利得人食之。”诸书所言,当为一事。《太平览》卷七八六引《南州异物志》则称乌浒“出得人归家,合聚邻里,悬死人当中,四面向坐,击铜鼓歌舞饮酒”。此所言即獦头习俗,可证乌浒属獦头文化圈。再证以《御览》卷七八六引《广州记》:“晋兴有乌浒人,以鼻饮水,口中进如故,”可知其与《魏书》第二条用铜鼓,第三条习鼻饮相合,则乌浒、獠人必为同一族类,断无疑义。具见獠人长期存在獦头与食人风俗,换言之,即獦头与食人乃是獠族重要文化特征之一。明乎此,我们即可确证獦头与食人风俗屡见于典籍文献,并为北方士人所周知,而五祖弘忍有针对性地发出疑问,也正指其獦头与食人习俗而言。何况根据文化习俗的某一特征以作民族称名,亦为吾国史籍文献中常见之笔法惯例耳。
头颅是生命、灵魂和地位的象征,以人头向神录祭祀乃是最珍贵的奉献。因此獦头实为头颅崇拜的一种原始方式,一种最极端的原始方式而食人也可视为认同的一种原始方式,即通过食人获取对方的勇猛、强壮、活力等素质而形成自我的一种原始方式。僚族獦头祭祀的具体过程今已无法详考,但我们仍可以四十年代云南佤族保存的獦头血祭活动窥见一斑。今将《文化学辞典》介绍“獦头血祭”的文字转录于下:
(獦头血祭是)旧中国云南佤族原始祭祀中的一种最高献祭活动。以武装出征的方法獦取人的头颅来祭主宰万物的神灵“木依头吉”。被獦者一般是与本部落有仇的其他部落成员。獦头活动在每年春播前进行,若春播前未能獦到,可改秋收进行。届时要举行獦头、接头、祭头、送头等盛大的宗教祭典。獦到的人头带回部落,供在历史最久的村寨的木鼓房人头桩上。由头人主持接头祭典,代表大家对人头说:“我们这里酒美饮香,请你饱餐一顿。希望你今后把你的父母兄弟也请来饮酒吃饭,保护我们村寨的安全,庄稼丰收。”并在人头上撒些灰烬,与鲜血混合一起滴落在地上,然后每家分一些,待播种时随种子撒在地里。獦头为了祭祀神灵,但人们又对獦到的人头怀有敬畏感,把所獦的人头作为祭祀的对象,用隆重祭典祭祀人头,祈求人头保佑人们平安,生产丰收,并祈求被獦者饶恕獦者和獦者村落的群众。每年夏历四五月还要举行送旧人头到村外人头桩上永久供奉的祭祀活动。
《魏书》特别提到獦头祭祀以美须髯者为珍贵,其原因也可在佤族獦头习俗中找到解释。“按照佤族人的看法。‘美须髯’的功能是达到一祭数熟。这说明獦头源于一种相似巫术:认为发须稠密必然导致谷物茂盛,认为獦头血祭类似于一种灌溉——以神圣之血奉献于神灵,以求得大自然甘汁的还报。在商周时代的藻礼中,我们看到了与此相同的一种巫术行为。因此可以说,獦头风俗是在把发祭和血祭的巫术行为同头颅崇拜结合起来的时候,揭开它的历史序幕的。”
佤族獦头之前,首先要由该寨窝即看好“鸡卦”,然后才有组织地去砍头。有趣的是,这一文化现象也可在僚族习尚中找到。《史记·封禅书》称汉武帝既灭两越,“乃令越巫立越祝祠,安台无坛,亦祠天神上帝百鬼,而以鸡卜。上信之,越祠鸡卜始用”。《汉书·郊祀志下》载:“是时即灭两粤,……乃命粤巫粤祝祠,安台无坛,亦祠天神帝百鬼,·而以鸡卜。上(武帝)信之,粤祠鸡卜自此始用。”鸡卜,颜师古注引李奇云:“持鸡骨卜,如鼠卜。”《桂海虞衡志》:“鸡卜,南.人占法。以雄鸡雏执其两足,焚香祷所占,扑鸡杀之,拔两股骨,洗净,线束之,以竹签插束处,使两骨相背于筵端,报竹再祝。法有十八变……”周去非《岭外代答》卷10:“南人以鸡卜。”这种有别于北方民族的占卜方法的一致,当然不能仅视为巧合,由此可证獠人的獦头祭典必然与佤族有相似之处。
考证僚族确实存在獦头文化习俗后,我们再综合潘、蒙两文所引证的文献,就可以从史实存在及字义训释两方面为“獦头”说作出定论了。案“獦”,与“獦”通已见于《集韵·叶韵》:“獦,通作獦。”《贾子新书·势卑》:“今不獦猛兽而田彘,所獦得毋小,所搏得毋不急乎?”可证“獦”与“獦”互通,至迟两汉时已如此。《颜氏家训·书证篇》更谓:“自有讹谬,过成鄙俗……‘獦’化为‘獦’,‘宠’变成‘笼’。”故南朝梁萧若静《石桥诗》,则将“獦人”径直写作“獦人”。再证以敦煌写本佛经,诸如《大方便佛报恩经》:“我等宿世造何恶行……为田獦鱼捕”;《佛说父母重经》:“迦夷国主人山射獦,挽弓射鹿”;《大般涅架经》:“佛造迦叶,我涅粲七百岁后,是魔波旬渐当阻坏我之正法。譬如獦师身服法衣,魔王波旬亦复如是。”《优婆塞戒》:“十一作獦师”,都说明“獦”“獦”本可以互通。而将“獦”读为“獦”,在《坛经》特殊语境中,其释义又只能是“獦头”而非“獦人”。潘先生尚举《正名要录》中的正字“腊”,俗写为作臈,以为乃“獦”作“獦”之补充证明,其与敦煌写本渚条虽较《颜氏家训》为晚,且不如《家训》所言明确,但是以之与敦煌《坛经》前后同时的文献相互为证,应该说更有力地增加了唐代语境“獦”可训为“獦”的坚强证据。
《坛经》所说的岭南“獦獠”,汉唐间曾大量人蜀。《华阳国志》卷9《李特雄期寿势志》言:“蜀土无獠,至是始从山出,自巴至犍为,布满山谷。”《晋书》卷121《李势载记》云:“初,蜀土无獠,至些始从山而出,北至犍为、梓潼,布在山谷,十余万落,不可禁制,大为百姓之患。”僚人分布之地区,落围极其广大。《太平御览》卷168引《四夷县道记》云:“李特孙寿时,有群獠十余万从南越人蜀汉间,散居山谷,因斯流布。”可证獠主要从南越人蜀汉,路线则经自舸群。仡佬族即唐代从獠族中分化出来的单一民族,迄今仍主要居住在贵州境内。《新唐书·南蛮传下》说:
戒泸间有葛獠,居依山谷林箐,逾数百里。俗喜叛,州县抚视不至。必合党数千人,持排而战,奉酋帅为王,号曰“婆能”,出入前后植旗。①
此处之“葛獠”,《元和郡县志》卷3广锦州洛甫县条”作“仡僚”,其余诸种文献或作“狍猪”,或作“狺獠”,或作“土獠”,或作“秃老”,要之,皆为今仡佬族族称同音异写。盖“獦”一字多音,此处仅借其音葛而已。朱辅《溪蛮丛笑》叶钱序云:
五溪之蛮皆盘瓠种也,聚落区分,名亦随异。源其故壤,环四封而居者今有五:曰獦(苗),曰摇瑶),曰獠,曰撞,曰狍栳。
将“獠”与“仡佬”并列,显见宋人已自觉到其为两种不同的民族。而仡佬从獠分化出来,如果考察其原因,最重要的一点,则不能不说是在与华夏文化接触过程中,逐渐改变或放度了獦头及食人的习俗。遍查文献,《魏书·僚传》所载第六、第九两条习尚,绝不见唐宋以来的仡佬族,而其余诸条,如(一)干栏居屋;(二)以铜鼓为贵;(三)习鼻饮;(四)竖棺而埋;(五)嗜犬;(六)能纺织等,各种文献仍多有记载,在仡佬族习俗中长期余留。正是獦头与食人文化风俗的消失,使同于仡佬的“葛獠”不再具有“獦头獠人”的涵义,后世反依据其衣着及习俗的某些差异,从内部将他们分为“红仡佬”、“花仡佬”、“剪头仡佬”等等。明了这一文化演变的深层曲折,也就不难理解宋黄庭坚《过洞庭青草湖诗》:“行矣勿迟留,蕉林追獦獠”;米芾《寄薛郎中绍彭诗》:“怀素獦獠小解事,仅趋平淡如盲翳”;其中之“獦獠”,又何以同于“仡佬”欤!
獦头的习尚当然不止限于獠人,除前述云南佤族外,台湾番人亦有此风俗。《隋书·流求国传》载当地獦头风俗云:
俗事山海之神,祭以酒肴,斗战杀人,便将所杀人祭其神。或依茂树起小屋,或悬骷髅于树上,以箭射之。或累石系幡以为神主,王之所居,壁下多聚骷
髅以为佳。人间门户必安兽头骨角。这种人头祭典风俗,极可能是獠人的移植。盖民族不断迁徙,文化亦随之传播。而在与汉族文化接触过程中,獠人獦头风俗逐渐消失,反在远离中心地区的台湾留有遗孑。然而即使如此,作为獠人巢窟的岭南,獦头与食人之风仍长期保存,直至清初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广东”条犹引述其事云;“以所掳人口亦剥而系之树,令而子老弱射之。渭之‘习射’。中,老父大悦。每食,以大钵贮饭,男女团聚,用匙瓢食之。……虽父子动辄持刃相如。每出劫,谓之‘讨草’、‘讨菜’,不避风日,草行露宿,登高履险,跃步远跨,其疾如风,生习粗恶类如此。说者谓比之禽兽而能言,比之虎狼而有翼者是也。”又云:“出得人归家,合聚邻里,悬死人中堂,四面向坐,击铜鼓歌舞,饮酒稍就,割食之。春月方田,尤好索人,贪得之以祭田神。其后稍变,族类同姓有为人所杀,则居处伺杀主,不问是与非,遇人便杀,以为肉食也”。“讨草”、“讨菜”当即獦头,这是獠以后的地方遗俗。站在佛教立场看,如果说田獦鱼捕是极大恶行,那末獦取人头与燕食人肉更是大恶之恶,直接关系到人有没有佛性,能不能成佛的大问题。弘忍和尚已考虑到这一问题的严峻,故有此问:“汝是岭南人,又是獦獠,若为堪作佛?”而从一切众生平等的关怀本心出发,惠能法师的应答也极有哲理的强制性与普遍性:“人即有南北,佛性即无南北,獦獠身与和尚不同,佛性有何差别?”尽管是有獦头与食人习俗,身陷大恶的獠人,其人性乃内具自我净化,自我超越的应然与必然性,只要一旦发心修道,就不排斥其具有可以踏上学佛道路,获得本然性心性觉醒,最终达至成佛终极目的之存在性可能。可见原文语言表面蕴藏着深刻的佛教哲理诠释问题。而后来的禅宗思想则将这一哲理深化为诸佛菩萨与一切蠢动含灵,同大涅架,一体不异;佛性圣凡同具,虽阐提终不能断;狗子有佛性等公案。犹如丁福保,郭朋以短喙犬释之一样,设若依蒙先生所说读为“仡佬”,甚至引申作溅鄙之詈语,则必然与佛法物我一体,广大慈悲之本心本愿相悖,违背救度一切众生的菩萨诱导精神和启蒙精神,即使慧能的哲理依据缺少了证立的丰富蕴涵及当下的针对性,也使弘忍的有意探问浅薄化幼稚化——因为依“仡佬”诠释学的语意提示,似乎弘忍还不如一初人佛门的发心弟子。何况揆之《坛经》全书,亦处处扦格不通。仅重考据而不兼顾思想,谈大乘佛教及禅宗必言难中的,晚近学者已有这方面的负面教训,足可供我们借鉴。故笔者从考证与哲理二者必须圆足的双重关怀出发,认为“獦”字仍当训作“獦”,而释义却与潘先生大不相同。宋程伊川尝有言:得其词而不得意者有之,未有不得其词而能得其意者。读儒典如此,读佛经亦如此。惟孤陋之人,窃以为难免有蓬之心,发明未备,则尚有待于海内外方家幸以教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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